生物夹夹闭肝总管至患者医源性胆道损伤

核心提示

医方在为患者实施“腹腔镜胆囊切除术”过程中,违反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错误将患者的肝总管夹闭,造成“医源性胆道损伤”,致患者九级伤残,对此损害后果,医方承担完全责任。

案情简介

患者XX因“反复右上腹疼痛一年”于年12月5日入住XX医院就诊,入院诊断为:“1.慢性结石性胆囊炎;2.慢性浅表性胃炎”。经完善相关检查后,医方于同年12月11日在全麻下为患者实施了“腹腔镜胆囊切除术”。术后第二天患者即出现巩膜、皮肤黄染等症状,然而,医方对此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,直至术后第八天,医方再次为患者实施“腹腔镜探查术”才发现,患者的肝总管被两枚可吸收生物夹夹闭,经相关处理后,留置“T”管引流,医方建议至少留置一年时间,期间定期复查。

年2月4日患者病情好转出院,出院诊断为:“1.慢性胆囊炎并胆囊结石;2.胆囊切除术后,胆道损伤。”

诉讼经过

患方认为,由于医方在为其实施“腹腔镜胆囊切除术”时违反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而错误将其肝总管夹闭,导致其“医源性胆道损伤”及肝功能异常等一系列损害后果。为此,双方进行了协商,但终因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终止。

后患者委托本律师代为诉讼,年5月4日,患方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案件号为()盘法民初字第号。

诉讼过程中,经患方申请,由法院委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,云一医司鉴中心[]临鉴字第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:“1.XX医院为患者提供的此次诊疗服务存在过错,该过错与患者第二次手术及后续治疗有直接因果关系,建议XX医院承担完全责任。2.患者目前达九级残疾。”

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上述鉴定结论,医院承担经济损失共计.93元(医院在诉讼前支付给患者的部分金额)。对该判决结果,双方均为上诉。

案例评析

本案中,由于医方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患者的肝功能受损,对该损害后果的治疗将是个长期的过程,如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后续治疗费用,将有可能使患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。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经本律师建议,患者在起诉时未一并主张后续治疗费,而是待实际产生后再另行主张。

一审判决生效后,针对胆道损伤的损害后果,患者再次接受手术治疗,住院期间的费用完全由XX医院主动承担。现患者在康复过程中,仍需定期进行相关项目的复查,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亦应由XX医院承担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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